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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50号令修订的新变化

更新时间:2016-07-20 17:08 点击次数:
 
 
一是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
 
二是把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资质条件要求。
 
四是调整完善了资质管理。
 
五是细化了机构技术服务过程及内部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是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检查职权及相应的责任。
 
七是分解细化了机构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第六部法律的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变化
 
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规定。
 
删除了第十九条,即取消了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要求。
 
几点意见
 
不要灰心
 
第二十七条没有删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要求没改变。
 
企业将逐步从重审批向重质量转变。
 
第八十条没有删除,即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的罚则没有改变。
 
上下发力,制度建设,形成要依托技术服务机构的共识和良好氛围。
 
几点建议
 
转变观念,不能重评价轻检测。
 
转变思路,提升检测评价、风险评估、工程治理、管理咨询等全方位的技术服务能力。
 
人才培养
 
提升水平
 
保证质量
 
 
摘录自《第四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题研讨会》西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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