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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防职业病危害风险警示约谈制度(试行)》
更新时间:2016-07-09 16:29 点击次数: 次
2016年7月8日武汉市安监局印发《武汉市预防职业病危害风险警示约谈制度(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预防职业病危害风险,加强职业健康工作动态管理,促进安监部门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预防职业病危害风险警示约谈,是针对武汉市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多发、高发,以及各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开展不力等情形,对负有责任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用人单位负责人实施的风险警示、约见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警示函并实施约谈:
(一)中央、省属在汉企业,市属大企业集团管理范围内,一次新发职业病3例(含3例)或新发疑似职业病6例(含6例)以上的; 6个月内,累计新发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10例(含10例)以上的;
(二)各区、开发区管理范围内,一次新发职业病5例(含5例)或新发疑似职业病10例(含10例)以上的; 6个月内,累计新发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20例(含20例)以上的;
(三)年度职业卫生重点工作,完成的时间进度、质量效果等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用人单位;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予以预警约谈的其他情形。
实施约谈同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约谈对象的警示函抄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在区同级党委、政府。
第四条 被警示约谈的人员:
(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
(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业健康科长(负责人);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参与警示约谈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 警示约谈的形式及要求:
(一)警示约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质询、综合评议、部署要求等形式组织进行;
(二)被警示约谈单位及人员应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警示约谈,不得以事故报告、检讨等书面形式代替;
(三)被约谈单位应在警示约谈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将警示约谈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警示约谈汇报的主要事项: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或疑似职业病多发高发的原因、后果和影响;
(二)职业病患者的职业史、处置和善后;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防范及举一反三措施;
(四)职业健康重点工作开展滞后的原因及下步措施。
第七条 对无故不参加警示约谈或未认真落实警示约谈有关要求的被约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用人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等级。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涉稳事件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第八条 各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辖区的警示约谈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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