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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安委会印发《鄂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

更新时间:2016-06-17 17:24 点击次数:

为有效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推动安全“关口前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鄂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属地监管组织主体。
《办法》强调 一般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对有关责任部门、人员追究责任,作出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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