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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解读(二)
更新时间:2016-06-07 17:17 点击次数: 次
2015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5﹞53号,以下简称《意见》),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意见》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1
明确了非煤矿山安全发展目标任务
《意见》提出,全面推进矿山“五化”(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建设。2015年底,完成前三年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任务;到2020年,全省非煤矿山控制在2000家以内,尾矿库控制在200座以内。2014年底,我省非煤矿山共计3177家,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2700家,尾矿库326座,采掘施工、地质勘探和油气开采企业151家,按照《意见》要求,从2016年开始,我省将继续加大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再关闭淘汰1000余家非煤矿山,实现矿山总量下降30%以上,尾矿库总量减少30%以上的目标。通过总量控制,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2
规范了矿业权设置
规范矿业权设置,是有效解决矿山开采秩序混乱、矿山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意见》强调要建立采矿权设置部门联合踏勘制度,要求拟新设非煤矿山采矿权和调整矿区范围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同级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并书面征求意见。
3 提高了非煤矿山安全准入门槛
一是规定了新建矿山开采最小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二是明确了七类新建(扩建)非煤矿山不予核准的情形。三是对现有达不到最小生产规模、且剩余资源储量不能满足扩大生产规模需要的生产(基建)矿山企业或露天开采矿山安全距离不足300米的,其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限期予以关闭。
4
明确了整顿关闭的重点对象和配套措施
《意见》提出重点加快关闭退出10类矿山,其中,限期关闭3类矿山,及时关闭7类矿山,并提出了整顿关闭的政策措施。《意见》要求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的小型矿山,和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责任事故的中型矿山要及时予以关闭。对2016年底前自愿申请关闭的矿山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对关闭后主动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退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5
加强部门监管和事故查处
《意见》第十九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责任清单。第十四条提出对6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对从严追究事故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作了硬性规定,指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较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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