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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卫生面临的挑战(下)
更新时间:2016-05-09 22:29 点击次数: 次
职业健康监管力量不足,职业健康监管有责无力
建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进行了4次调整。2010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将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和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的起草制定,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三同时”审查和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等职能,划转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一步理顺了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然而,迄今为止,仍有部分地区职业卫生监督职能尚未完成交接,当地安监部门无法开展辖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还有部分地区建立职业健康监管队伍时间短,监督执法人员经验短缺,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短期内尚不能满足监管的需要。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完善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也是指导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南。现有法规、标准对于政府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颁布后,部分条款缺少相应技术标准或实施细则的支撑;部分法规弹性较大,行业针对性较弱;部分技术标准、规范相互不配套;还有的标准制定年代久远,至今尚未修订,其技术要求已不适用现有生产力水平;一些新兴行业产生新的危害因素尚无相应的控制技术标准、接触人员监护方法标准可供指导、有的标准实施难度较大等等。这些问题,给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也给企业开展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带来了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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