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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制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入井五严禁五拒绝规定》
更新时间:2016-04-13 16:43 点击次数: 次
为进一步强化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严把从业人员入井关口,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入井五严禁五拒绝规定》。企业要将《规定》悬挂或张贴在入井处显著位置并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安监部门要将《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严肃查处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
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入井五严禁五拒绝规定:
1.未经入井安全教育的严禁入井;
2.饮酒、情绪异常、疲劳或相关职业禁忌证的严禁入井;
3.违规携带火种的严禁入井;
4.劳保用品穿戴不齐全和未佩带照明器材的严禁入井;
5.未进行井口检身登记和未佩带人员定位器的严禁入井;
6.无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当班管理人员未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的可拒绝入井;
7.作业现场未按规定配备自救器的可拒绝入井;
8.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效果不良的可拒绝入井;
9.罐笼或人车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可拒绝入井;
10.井下存在冒顶、淹井、透水、火灾等事故征兆,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可拒绝入井。
备注:前五条是从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后五条是从业人员应享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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